最新一期的《瞭望》新闻周刊披露,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些官员,频频出现在各种新产品发布会、庆典、展示会、洽谈会、剪彩、揭幕、首发式等商业活动中,并收取不菲的“出场费”,甚至连带其司机秘书都有份。
  而此前媒体曾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很喜欢参加药企的剪彩、揭牌等活动,每次都接受高额出场费,有一笔高达20万元之巨。
  四川省“书记卖官案”的主角、南充市高坪区原区委书记杨毓培为减少“不明财产”数额,竟在法庭上称:“我作为一个领导,每次开会都会发钱(给我)的,不论大会小会,这笔钱也没给我算进去。”显然,在杨毓培眼中,“出场费”完全为正当收入。
  然而,尽管打着“辛苦费”、“劳务费”等冠冕堂皇的招牌,这些官员“走穴”仍掩盖不了隐性腐败的实质。
  一些企业之所以邀请官员,与官员背后的国家机关的影响力有关,有借官员为企业做广告、利用公权力为商业利益开道之嫌。因此,类似的官员“走穴”往往成为一种权钱交易。现实中,一些“走穴”官员只需露个脸,说两句话,挥一下剪刀,可出场费却动辄上千上万,有的企业不直接给钱,而是给贵重纪念品或购物券、有价证券等。可以说,官员“走穴”是一片滋生腐败的肥沃土壤。
  据业内人士透露,也有少数官员参加企业活动一分钱都不要。可即使是免费的“走穴”,也很不适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政府部门应当对它们采取一视同仁的管理和服务,倘若政府官员对企业厚此薄彼,在商业活动中为特定企业背书,用公权力抬高该企业的声誉和产品知名度,这对其他企业而言很不公平。政府官员作为监管者,如果用这样的方式与被监管企业走得太近,那么谁相信该官员能公正履职呢?官员“走穴”,以政府信用为企业担保,还存在极大的风险性。因为市场变化万端,企业兴衰往往难测。更有甚者,万一官员被不良企业蒙蔽、利用,造成负面的社会事件,那么政府的公信力必然受损。
  可以看到,在此前发生的某些商业骗局中,“走穴”官员往往不自觉地成了帮凶,他们对企业的褒扬之词和与企业负责人的合影,成了不良企业蒙骗社会大众的工具。
  官员作为政治人物,代表着公权力,可谓动见观瞻,对于官员“走穴”,切不可放任自流。我们应当建规立制,未经上一级审批,官员不得出席任何社会商业活动,或在商业活动中“挂名”,无论是以官方的身份,还是以个人的身份。即使官员参加某个活动十分的必要,也要经过批准,并不得收取任何报酬,此时官员行为属于公务行为,一切开支应由政府支付。
  之前,河南等一些地方已出台规定,对官员出席剪彩、奠基、颁奖等活动“喊停”,不过这些规定要么适用范围过窄,如只适用于“省一级官员”,要么缺乏刚性,对于官员犯规,缺乏责任追究的威慑性条款。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明确官员与商业活动之间的分际,杜绝公权力对于经济活动的不当干扰,从严治吏不容“小恶”,终结官员“走穴”的乱象。

  附:以完善的制度设计来遏制官员走穴 2008年07月03日 重庆时报
  当前,政府官员参与商业活动的现象比较普遍。企业许多商业活动都会盛情邀请政府官员现场捧场,而后便明里暗里送上红包以表谢意。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不但可能搅扰市场秩序,也极易滋生腐败,应完全禁止官员以个人名义或擅自打着政府旗号参加企业这类商业活动。( 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28版)
  部分官员热衷参与企业商业活动,既可以在红地毯铺就的主席台上享受贵宾的待遇以满足无上荣光的心理需求,也能在商业活动结束之后,在半推半就中获得一笔数目不小的“出场费”。官员在参与企业商业活动中拿足了好处,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这样的行为却难以容忍。因为这种商业活动,自觉不自觉地代表了政府,从而使政府所拥有的公共资源以不公平的方式向个别企业流动,有违市场经济的公平与公正。
  社会学理论认为,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大舞台里都扮演着特定的角色,且任何一种社会角色总是与一整套的权利义务规范和一系列的行为模式相联系。作为政府官员这个特定角色,自然有明确角色期待——制订游戏规则,而不是参与游戏;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为利所驱“公权私化”;谨守本职,而不是热衷“走穴”。因此,官员无论以哪种方式,不论以哪种借口参与企业商业活动并从中获取私利都应被禁止。
  官员参与商业活动走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已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在我国现行的相关约束官员参与商业活动的法律基础上,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约束官员参与企业商业活动的“红头文件”。毋庸讳言,从现实的状况看来,这类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究其根源,则在于相关法律规制缺乏必要刚性且未得到刚性执行。另外,官员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
  因此,以刚性制度设计禁绝官员“商场”走穴显得非常必要。在制度设计上,尽量摒弃模糊暧昧的字眼,对官员参与商业活动禁令的用词做到“严、准、狠”,再配之以刚性的罚则和程序,并以高效的监督机制作为制度设计的补充,例如建立现代网络监督平台就值得尝试。一般而言,企业商业活动都具有公开性的特点,这就为社会公众对参与商业活动官员进行监督提供了可能。试想,如果参与商业活动的每位官员都被公众无情地曝光于公众舆论监督平台之上,一切处罚过程及时有效,并在公共监督的“注视”下运作,这样的官员即使再利欲熏心,再胆大包天,也会有所收敛。
  将公共资源用于私域并从中牟取私利有悖于公正原则,更不符合现代公平社会的应有之义。因此,禁止官员参与商业活动势在必行。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只要监督与执行能充分发力,官员走穴必将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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